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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
(一九二七年六月一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议决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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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经过支部干事会之审查,支部会议之通过,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正式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三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工人,农民,手工工人,店员,士兵等)无候补期;非劳动者(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等)之候补期三个月;但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
第四条 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遇必要时得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允许其参加市或县党员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五条 凡经中央委员会或省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当通告该党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非劳动者亦须经过候补期。
第六条 凡党员移转国外,须得中央之同意及第三国际之介绍,始得为所在国共产党党员。
第七条 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
第八条 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以内而愿入党者,必须经过青年团;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
第九条 党员由一地党部转到另一地党部,须在该地党部登记成为该地党员。凡党员在省内移转须得省委员会同意;省外的移转须得中央的同意;但遇有特别情形(如在秘密工作情形之下)得酌量通融。
第十条 党员自愿出党须经过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须有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如违犯时由市或县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
第十一条 凡开除党员须经隶属之支部大会及省监察委员会决议及得省委员会之批准方能生效,并将其开除的理由刊布在党的刊物;在省委未批准以前得停止其一切权利及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一定区域内建立这一区域内党的最高机关,管理这一区域内党的部分组织。
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
第十四条 地方党部对于地方部分的问题有自行解决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各级党部最高的机关为:全体党员大会及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委员会。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该级党部最高权力机关,执行并指导党务及政策。
第十七条 党的组织系统为:
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
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
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
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
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
第十八条 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报告及提议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所命令及指导均按照党的系统手续。
第十九条 为党的各种专门工作各级党部得设立各部管理之(如组织部,宣传部,妇女部等等)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隶属于各级党部。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组织制度均须得中央之命令或同意。
第二十条 区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区委员会之批准与市或县委员会的追认;市或县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市或县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下的党部须得省委员会之批准;省委员会之组织须得中央委员会的批准。
各级党部之执行机关(自省委至支分部干事会或书记)之选定及撤换须得上级机关之批准。
第三章 党的中央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党的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一次;中央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之请求得召集全国临时代表大会;中央已经决定或三分之一的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请求之临时代表大会中央须在两个月内实现之。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之召集与大会之议事日程,中央委员会须在大会前一个半月公布;全国代表大会须有代表全国党员之过半数方为合法,代表人数百分率由中央委员会规定之。
第二十二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工作为:
1 .讨论与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各部工作的报告。
2 .审查与修改党纲及党章。
3 .决定一切重要问题政策的方针。
4 . 改选中央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及其他等等。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及中央监察委员会人数由大会规定,遇中央执行委员或中央监察委员离职时由候补委员按次递补。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得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及机关发生关系;得组织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行动;得指导与监督中央机关报并指定党的机关报的主任;得分配党的人才及支配党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经过党团指示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每三个月召集一次;遇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中央委员会议或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候补中央委员得参加中央委员会议及扩大中央委员会议,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但中央委员缺席时,候补委员临时依次递补,则取得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选举正式中央委员一人为总书记及中央正式委员若干人组织中央政治局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并选正式中央执行委员若干人为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候补政治局委员参加政治局会议时,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正式政治局委员离职时候补政治局委员依次递补。全体中央委员会议得改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织中央常务委员会(SECRETARIAT)处 | |